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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2]3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5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9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678元调整到72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3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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