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日东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48号 

2012年03月20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按照本通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其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

版权所有 © 公司地址:北京房山良乡北潞园小区北潞春家园C6楼东侧 联系电话:81380511 京ICP备12049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