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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第八章 员工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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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

及服务规范


2014年6月13日经一届四次职代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员工休假制度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劳动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呈报主管副总审批,并签署意见。

2.总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请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考勤员负责保管请假单,并每周呈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二、假期及待遇

(一)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假有效期:年假以日历年为计算周期,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由于个人原因未休假,超过有效期限,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二)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休假者,应提供由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病假,不提供医院休假证明或未经领导批准的视同休事假。

(三)事假:员工由于个人情况请事假者,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请事假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婚假:员工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休婚假3天,晚婚假奖励7天计10天,再婚员工可休3天婚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五)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休3天丧假。

(六)产假: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员工要求延长休产假的,须经单位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体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因公负伤休假:员工因公负伤休假,须向公司提供休假证明,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须向公司书面申请延长医疗期,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八)休假工资:

1. 年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2. 病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计发。

3. 事假:不发薪。

4. 婚假: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

5. 丧假: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

6. 产假:按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三、家政服务员的休假规定

1. 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休假期限应该以第三方签订协议的约

定为主,员工如有事请假,应提前3天向公司报备,公司和雇主协商更换好服务员,取得批准单后方可休假;因突发事件来不及提前请假的也必须和主管协商,待有人接替工作后方可离岗,由主管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备。

2. 对于承接专项入户的共享员工休假,可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安排休假,员工休假期间保持通讯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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